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国税发[2004]363号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46

吉国税发〔2004〕3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4-11-09

 

吉国税发〔2004〕363  


 

吉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县(市、区)国家税务局: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全面提高我省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精神,省局制定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级国税机关要加强对税收管理员的政治思想、职业道德教育和税收政策业务培训,不断提高税收管理员的政治素质、业务技能和依法行政水平。二、各级国税机关应结合本地纳税人基本情况以及税务干部政策业务水平,制定税收管理员能级管理制度,合理划分岗位级别,科学评定税收管理员能级水平,实行按能定级,以岗定责。三、各地在执行过程中,应将《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四年十一月八日   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税源监控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堵塞税收管理漏洞,落实税收管理责任,全面提高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率,制定《税收管理员工作制度》。第二条 税收管理员是指基层税务机关对分管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的税收工作人员。第三条 税收管理员岗位隶属于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源管理部门,原则上不负责税款征收、税务稽查、处罚决定、定额核定、减免税及其他涉税事宜的审批,但对偏远地区和集贸市场的零散税收,可以由税收管理员直接征收。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应按照行政区划和税源分布情况,因地制宜划分税收管理员管理范围,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税源监控管理。也可以在属地管理的基础上,对本辖区纳税人实施税收管理员分类管理。税收管理员应本着“管户”与“管事”相结合的原则,对分管区域内的纳税人实施有效的税务监管。第五条 税收管理员工作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强化监管原则。加强税源监控,堵塞税收漏洞,提高征管效能是税收管理员的最基本职责。(二)优化服务原则。税收管理员在强化税源监管的基础上,应增强为纳税人服务意识,提高纳税服务水平。(三)依法行政原则。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所赋予的权力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秉公执法,依法履行税源监控管理职责。(四)廉洁自律原则。税收管理员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税务人员十五不准》等廉洁自律的要求,规范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第二章 工作职责第六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的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税收政策业务咨询、辅导工作。第七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的户籍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一)新设立税务登记的调查及税种鉴定;(二)变更税务登记的调查;(三)申请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调查;(四)注销税务登记的检查;(五)纳税人停(复)业的检查;(六)分管区域内纳税户籍的巡查、漏征漏管户的清理,以及非正常户的认定处理;(七)纳税人开立银行账号的核实;(八)纳税人丢失税务登记证件的核实;    (九)其他与纳税户籍管理有关的事宜。第八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账簿、凭证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一)账簿设置情况的监督和审查;(二)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和会计核算软件的备案管理;(三)对无建账能力纳税人的审查、确认;(四)账簿、凭证及其他相关资料的监督管理;    (五)其他与纳税人账簿、凭证管理监督有关的事宜。第九条 负责分管纳税人发票的管理与监督。具体包括:(一)纳税人申请印制衔头发票的调查审核;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