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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8]76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47

皖国税发〔2008〕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6-04

各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流转税处)。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

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车辆购置税(以下简称“车购税”)征收管理,提高工作效率,优化纳税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和《车辆购置税价格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以信息化为依托,优化整合现有征管资源,合理设置办税窗口,受理车购税纳税申报,税票打印,税款收取和档案管理等项工作。并按照相互衔接、相互制约、便捷有效的原则,设置相关岗位,岗位设置可一人多岗也可一岗多人。

第三条  车购税办税窗口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置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其中,验车岗、审核录入岗、税票打印岗、收款打证岗、档案管理岗为前台岗位,会统核算岗、综合业务管理岗为后台岗位。各岗位职责如下:

(一)验车岗: 负责实地查验纳税车辆,确定车型和配置。验车岗应实行双人上岗。

(二)审核录入岗:负责对纳税人提供的纳税申报资料以及附列资料进行审核;录入《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的相关信息。

(三)税票打印岗:负责打印《税收通用缴款书》或《税收通用完税证》,交纳税人缴纳税款。

(四)收款打证岗:负责对已确认缴纳税款的申报车辆打印《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以下简称完税证明),并及时向档案管理岗移交车购税档案资料。

(五)档案管理岗:负责对已经办理车购税征、免(减)税手续的应税车辆,按照“一车一档”的原则,收集、整理相关纳税资料,建立车购税档案;办理完税证明补发、换发以及车购税档案的转籍、过户、变更、查询、补建、报废、注销等业务。

(六)会统核算岗:负责车购税各种票证管理;在综合征管软件中进行车购税收入的入库销号、开具《税收收入退还书》;车购税税款汇总、与金库对帐、生成、审核税收会统报表等业务。

(七)综合业务管理岗:负责对免(减)、退税申请的审批;本辖区车辆价格信息的采集与上报(备案);负责对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生成的车购税数据进行统计分析;车购税征收管理系统代码、配置、规则等内容的设置、管理和本级税务机关操作人员权限的分配和管理。

第四条  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车主身份证明

1.内地居民,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含居住、暂住证明)或《居民户口簿》或军人(含武警)身份证明;

2.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3.外国人,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4.组织机构,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二)车辆价格证明

1.境内购置车辆,提供购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票联和报税联)或有效凭证;

2.进口自用车辆,提供《海关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代征消费税专用缴款书》或海关《征免税证明》。

(三)车辆合格证明

1.国产车辆,提供整车出厂合格证明;

2.进口车辆,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货物进口证明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进(出)境领(销)牌照通知书》或《没收走私汽车、摩托车证明书》。

(四)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五条   车购税征税业务流程为:受理纳税申报,实地验车,确定车型和配置,录入申报资料(或读入二维条码信息),确定计税价格,开具缴税凭证(税收通用完税证或税收通用缴款书),确认收款,发放完税证明,建立征税车辆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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