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8〕8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01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核实工作,按照一般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预缴。
二○○八年四月一日
各区、分局,稽查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企业在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暂不进行小型微利企业相关核实工作,按照一般企业的政策规定进行预缴。
二○○八年四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