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147号 2007-10-12
贝云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农林牧渔业 |
3%-10% |
制造业 |
5%-15% |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
4%-15% |
交通运输业 |
7%-15% |
建筑业 |
8%-20% |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
10%-20% |
饮食业 |
11%-25% |
娱乐业 |
20%-30% |
其他行业 |
10%-30% |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
15%-30% |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