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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7]147号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53:13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 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国税发[2007]147号                     2007-10-12

       贝云提示——依据青岛市国家税务局2011年第5号公告 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情况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市内各国家税务局;市地税征收局、各分局、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的通知》(国税发[2007]10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确定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按下表标准执行:

       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应税所得率

农林牧渔业

3%-10%

制造业

5%-15%

批发和零售贸易业

4%-15%

交通运输业

7%-15%

建筑业

8%-20%

其中: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

10%-20%

饮食业

11%-25%

娱乐业

20%-30%

其他行业

10%-30%

其中:社会中介机构

15%-30%

 
       《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率执行标准的通知》(青国税发[2007]88号)中规定的《应税所得率表》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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