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8〕2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2-29
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8]16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非增值税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与外购旧设备的,其退(免)税认定、审核审批实行集中管理,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审核三科)负责。具体操作规程另行下发。
(二)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自用旧设备和外购旧设备的,其免税管理由主管区、分局(宝安、龙岗为基层分局)负责。
二○○八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