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关键词 / 正文

吉地税发[2008]17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营业税起征点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07

吉地税发〔2008〕1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03

长春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报来的《关于拟提高营业税起征点的请示》(长地税发〔2008〕10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2008年3月1日起,长春市城区按期纳税的(交通运输、广告、房屋租赁、典当、按摩、网吧和氧吧行业除外)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5000元,外县(市)起征点仍为月营业额3000元。
特此批复。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三月三日
 

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