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为切实加强和提高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水平,减少税收流失,强化增值税税源监控管理,现结合我省实际,就进一步加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认真执行。一、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落实政策规定(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级国税机关领导干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进一步加强领导,加强调查研究,认真落实农产品税收政策和税收管理制度。要采取有针对性的管理措施,堵塞漏洞,切实加强对本辖区收购经营农产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源监控管理。(二)严格执行政策规定。一是农产品是指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的农业生产者生产的初级农业产品。二是农产品收购发票只限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收购其自产的免税农业产品时使用(从农业生产者个人处购进的自产农业初级产品,收购方必须取得该农业生产者个人,村以上自产自销证明和能证明其生产能力的承包合同)。除此之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其他农业生产单位收购自产农产品时,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三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开具农产品收购发票时必须全联一次性逐笔开具,如实填写出售人(农业生产者)的身份证号码、真实姓名和详细住址及收款人的真实姓名,便于税务机关事后核实。四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享受税款抵扣,必须使用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对方开具的普通发票,对其使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的收购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的抵扣凭证,以及不按规定要求使用、保管收购发票的,其购进的农产品不得计算进项税额抵扣。二、严格发票管理,积极实施以票控税(一)调查掌握基本情况。对农产品收购企业收购农产品的品种、规模、渠道、方式、价格区间、仓储设施以及农产品加工企业的生产能力、工艺流程、农产品耗用和投入产出等情况认真进行实地调查,通过调查要掌握辖区农产品加工经营企业在采购、投入、产出等环节的基本状况。(二)严格用票资格审核。在调查分析,掌握企业基本情况后,核准企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的使用资格。农产品收购企业申请用票资格时,主管国税机关要围绕五项内容进行事前审核,即工商营业执照是否注明农产品收购业务;企业有无固定经营场所和相应的仓储设施;农产品采购的品种、规模、渠道和方式;是否有足够的收购资金;销货方是否主要为农业生产者个人且销售货物是否属于自产的农业产品。在书面申请审查的基础上,主管国税机关还应进行实地核查,通过书面审核和实地核查,做出合乎逻辑的定性和定量判断,来决定是否审批用票资格。对取得用票资格的企业要加强后续跟踪监控,随时了解其经营状况的变化情况,对已不符合申请条件的,要及时取消用票资格。(三)严格核定发票用量。采用预约定耗制度核定发票用量。农产品收购企业在领购农产品收购发票前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书面申请报告,将企业产品种类、生产工艺流程、预计年产量及收购量、单位产品耗用材料、原料(农产品)的比例、年度农产品收购发票使用量等有关内容向主管国税机关做预约说明。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的申请报告和实地核查情况核定其使用农产品收购发票的用量,并对纳税人发票的开具情况实行跟踪管理,发现异常苗头的,要立即调查分析,查明原因。(四)严格执行验旧购新。通过严格执行收购发票验旧购新制度,切实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