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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8]78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7:59

青国税发〔2008〕7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3-27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管理是税务日常管理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国税机关监控税源的重要手段。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对维护税收征管秩序、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堵塞税收漏洞、最大限度地遏制税收流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近期我省发生的发票违法案件来看,普通发票管理还存在着一些薄弱环节。为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强化税源监控、堵塞征管漏洞,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执行发票领购办法(一)各主管国税机关要严格执行《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领购办法》(青国税发〔2006〕159号,以下简称《发票领购办法》),依据纳税人的经营规模、开票频率和纳税信誉等级综合确定,以满足其正常经营活动的需要为原则,确定出该纳税人的最高月用票数量和限额,并通过综合征管软件系统控制用票单位的每月领票次数,保证各次领票数量的总和不得超过最初核定的最高月用票数量。对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A级的纳税人,发票供应量可适当放宽。 (二)纳税人申请变更普通发票限额或增加普通发票使用量的,应严格按照《发票领购办法》规定的流程,履行普通发票的种类、数量、限额的审核审批程序。(三)对初次申请领用万元版及以上发票的纳税人,应要求其财务核算健全,且必须由税收管理员实地调查核实,符合规定的报经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核签署意见,由县级国税局局长办公会议研究审批。(四)新办企业原则上供应万元版以下(不含万元版)普通发票,但因经营规模较大、确需使用万元版及以上普通发票的新办企业可在申报应税销售收入达到一定规模(10万元以上),由税收管理员重新调查核实,并按上款规定批准后,方可领用。二、强化普通发票“验旧领新”管理(一)小规模纳税人在“验旧领新” 普通发票时,应填写《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见附件),“发票缴销岗”人员应随机适量抽取部分普通发票,对其已填开普通发票的使用情况、起止号码、累计填开金额等进行审核检查,并将《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中的数据通过“发票验旧交旧管理”模块录入综合征管软件中。“发票缴销岗”应将纳税人填写的《普通发票验旧情况表》等资料每月15日前传递税源管理部门,由税收管理员在日常检查中审验。(二)“发票发售岗”人员必须根据综合征管软件中为纳税人已核定的票种、限额和数量信息,按规定程序向纳税人发售普通发票。(三)要求纳税人当场在办税服务厅将所领购的普通发票联全部加盖本单位发票用章,并经发票发售岗人员签名或加盖本人印章核实确认。(四)在普通发票“验旧领新”过程中,要注意纳税人经营活动的新动向,发现纳税人领购过程的异常,及时向税源管理部门或税务稽查部反馈情况。   三、严格申报审核比对在综合征管软件中的“申报征收岗”添加“小规模纳税人发票开具金额与缴纳增值税比对查询”、“ 发票验旧日报表”模块。“申报征收岗”人员在受理纳税人申报时,通过该模块对纳税人申报信息与其开具发票信息进行比对,对开具发票信息大于申报信息的,或申报数据和开具发票金额存在较大差异的,应由纳税人重新申报,并同时通知税源管理部门进行评估调查核实。四、切实加强税源监控(一)税收管理员要切实履行税源管理的职责1、严格按照税源管理的巡查制度,及时了解和掌握纳税人开业、停业、注销等各类动态情况。税收管理员对新办登记户的登记信息必须进行实地核查,核实登记事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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