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的管理,确保普通发票摇奖工作有序开展,现将《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馈。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普通发票摇奖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发票)的管理,鼓励广大消费者依法索取发票、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发票摇奖是指国税机关对一定时期内消费者取得的本办法第三条所列举的已填开使用的有效发票进行随机摇奖,形成发票摇奖结果,并由国税机关对中奖发票持有人支付奖金的活动。
发票摇奖活动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组织实施。
第三条 参与摇奖的发票暂定为消费者在2007年1月1日以后购买货物、接受加工、修理修配服务时合法取得的套印了国税机关监制章的各类裁剪版发票、税控收款机发票、商业企业衔头发票(不包括超市不定长机打发票)等发票。
第四条 发票摇奖参与方式:
(一)拨打电话(12366-3),根据语言提示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
(二)编辑短信,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并发送(移动用户发送至0517212366、联通用户发送至817212366、小灵通用户发送至9112366)。
(三)登录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输入12位发票代码和8位发票号码。
(四)每张发票只能参与一次摇奖。
第五条 发票摇奖的开奖时间、范围、奖金及金额设置等由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在互联网络(http://www.hn12366.net.cn )及相关报纸等公共传媒上公布 。
第六条 每期发票摇奖奖金设置原则上确定为:一等奖1个,奖金5万元;二等奖20个,每个奖金1万元;三等奖500个,每个奖金2000元。
第七条 中奖发票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兑付奖金:
(一)空白发票、假发票、申明被盗、作废的发票;
(二)经过涂改的发票;
(三)主要项目(购货人名称、开票时间、项目内容、大小写金额)填写不齐全的发票;
(四)发票联上未加盖有效印章或加盖的印章与用票单位(个人)不符的发票;
(五)票面开具金额及内容与实际消费金额及内容不一致的发票;
(六)票面严重损坏、发票代码、号码及主要项目内容不能辨认的发票;
(七)发票开具日期超过当期摇奖日期的发票;
(八)开具的项目内容不属于国税增值税征收范围内的发票;
(九)税务机关按有关规定认定不予兑奖的其他情形的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