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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国税发[2007]174号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28

皖国税发[2007]1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1-22

 

关于印发《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国家税务局:现将《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严格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安徽省国税系统办税公开目录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        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办税公开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规范和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办税公开工作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工作的意见》(国税发〔2006〕172号)的规定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办税公开,是指各级国税机关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依照一定的形式和程序,向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公开相关涉税事项和具体规定。第三条 办税公开的目标,是通过公开办税事项和具体规定,做到执法流程公开透明、纳税人权益充分保障、征纳双方沟通顺畅,实现社会和谐满意。第四条 各级国税机关推行办税公开,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严格依法。国税机关必须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依据税收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开展办税公开工作。(二)全面真实。除涉及国家秘密和依法受到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外,国税机关都要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全面、准确地公开办税事项。(三)及时便捷。国税机关应当按照面向纳税人、方便纳税人的要求,因地制宜,注重实效,通过多种形式,及时、方便、快捷地公开应公开事项。(四)责任明确。国税机关各部门根据确定的分工,应密切配合,相互衔接、相互制约、相互促进。第五条 办税公开的范围原则上要与公开的事项、内容所涉及的对象相适应。办税公开实行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主动公开是指对于应当让纳税人和社会公众广泛知晓和参与的事项,国税机关应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根据自身需要,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公开未向社会公众公开的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办税信息和涉税事项,国税机关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申请人公开。第六条 全省各级国税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办税公开、提供办税信息的义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要求办税公开、获取办税信息的权利。第二章 职责分工第七条 各级国税机关要成立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组长由局领导担任,办公室、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等部门负责人任小组成员。小组在征管部门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本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工作的管理和实施,办公室成员由负责宣传、法规、税政、征管、人事、监察、稽查、网站部门人员组成。第八条 办税公开工作在各级国税机关办税公开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办税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具体承担下列职责:(一)审定本单位办税公开的项目、内容、范围和形式。(二)建立健全办税公开机制、制度。(三)收集、处理群众反映的问题和意见。(四)对办税公开情况进行督促检查,会同相关部门对办税公开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查处。第九条 各级国税机关相关部门在办税公开工作中的职责:(一)征管部门负责办税公开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制定办税公开工作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二)政策法规部门对相关部门提报的公开事项进行备案。(三)相关业务部门以及人事、注税行业监管部门等负责受理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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