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国家税务局: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53号)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12月31日,对全国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免征增值税。为认真贯彻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规范我省新华书店的税收管理,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免税范围问题
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在本地销售的出版物的增值税由原先征后退改为直接免征后,只是优惠形式发生变化,免税范围仍按原实行增值税先征后退优惠政策的范围执行。
二、关于一般纳税人资格问题
对符合免征增值税条件的新华书店仍可继续保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购进用于免税项目的货物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继续认证,但一律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关于纳税申报问题
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免税政策出版物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入2003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的第8栏、第9栏;免税货物的进项税额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主表及附表中不予填写。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免税收入填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申报表“第1列销售额”,计算的减免税款填入“第6列减免税额”。
四、关于退税问题
对2006年度县(含县级市、区)及县以下新华书店销售本地出版物已缴纳的增值税,主管国税机关应按照《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综合征管软件有关业务操作规范(八)〉的通知》(湘国税函〔2007〕51号)的有关操作规定,及时办理退库手续。
二○○七年十月十五日
湘国税函[2007]558号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县及县以下新华书店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8:35
湘国税函〔2007〕5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1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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