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函[2007]25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8-13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7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家税务局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牵头负责本地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的有关认定工作,并与法规、稽查、征管等部门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涉税违法行为的核查工作。
二、各地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核查工作,并于每年7月5日前,将核查情况以正式文件上报省局,若发现企业有涉税违法行为的,则需同时上报《核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表》,并将电子信息上传至省国家税务局FTP服务器。
特此通知。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2: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涉税违法行为核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