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废止“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的通知[全文废止]
鲁国税函[2007]142号 2007-05-2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1号 国家税务总局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山东省税务学校(不发青岛):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水利工程水费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461号)的规定,水利工程单位向用户收取的水利工程水费,属于其向用户提供天然水供应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据此,我省国税系统原监制的“山东省水利工程供水专用发票”一律作废,由各市在6月底前自行组织收缴清理,并将相关情况书面报告省局。
二〇〇七年五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