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地税地[2007]134号 2007-04-09
贝云提示——依据京地税地[2008]92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本法规自2008年1月1日起起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加强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及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文件,市局制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是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的重要环节,是依法行政,确保国家足额入库的重要保证。各局在强化土地增值税税款预征工作的同时,要认真贯彻落实《管理办法》的精神,做好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为了更好地开展清算工作,各局应依照《管理办法》,结合本地区土地增值税征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局清算工作的具体工作流程,落实岗位责任,确保清算土地增值税税款工作的顺利实施。
附件:
1.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
2.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表
3.土地增值税清算通知书
4.土地增值税清算材料清单
5.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
6.土地增值税清算补充材料通知书
7.土地增值税清算中止核准通知书
8.土地增值税清算终止核准通知书
9.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通知书
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从事房地产开发的企业应办理清算土地增值税手续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包括未预征土地增值税税款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土地增值税清算以纳税人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中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对象,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工程又有其他商品房工程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第四条 纳税人在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税款手续时应在报送有关资料的同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土地增值税清算鉴证报告》(以下简称《鉴证报告》,标准格式见附件1)。
第二章 清算条件
第五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
(一)全部竣工并销售完毕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二)整体转让未竣工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三)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项目。
(四)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六条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纳税人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
(一) 纳税人开发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通过竣工验收,在整个预(销)售的房地产开发建筑面积达到可销售总建筑面积的比例85%(含)以上的。
(二)取得销售(预售)许可证满三年仍未销售完毕的。
(三)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进行纳税评估发现问题后,认为需要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房地产开发项目。
第七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人建造商品房,已自用或出租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再出售的,应按照转让旧房及建筑物的政策规定缴纳土地增值税,不再列入土地增值税清算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