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了加强和规范我区游览参观点门票的印制管理,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2006]43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普通发票集中印制管理的通知》要求,区局决定对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集中印制,统一管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区局于2007年2月通过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对发票印制资格进行公开招标,确定了四家发票定点印制企业(见附件),负责全区所有发票的印制。各地现有游览参观点门票定点印制企业未到合同期限的,在合同期限内可继续印票,合同期满后一律取消印制资格。
二、游览参观点门票式样由游览参观点企业自行确定,发票代码、发票监制章由区局根据发票管理要求统一确定。
游览参观点门票代码为265****5****,其中,第四、五位为地区代码,第六、七位为印制年份代码,第九、十位为细化的发票种类代码(各地、州、市地税局2007年8月1日前将本地游览参观点企业名单上报区局票证管理所,票证管理所统一编制),十一、十二位为批次代码。
游览参观点门票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发票监制章采用红色防伪荧光油墨印制。
三、游览参观点门票由游览参观点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各地、州、市地税局审批后报区局票证管理所备案。游览参观点企业凭各地、州、市地税局批复,选择发票定点印制企业印制发票并结算印制费。
四、游览参观点门票定于2007年9月1日启用,原门票可延用至2007年12月31日,逾期一律作废。
五、本通知下发后,凡涉及游览参观点门票管理的规定以本通知为准。
二○○七年四月六日
附件:自治区地税局发票定点印制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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