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发〔2007〕3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16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7〕131号)收悉。对你局要求在部分办税服务厅,将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提高到百万元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再次重申,必须加强对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一次申请代开金额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管理员应对其经营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调查核实,并附调查说明,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才能代开,以防止税务机关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的发生。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岗位必须加强对这类企业的监控,开票金额累计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应立即移交有关岗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七年四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