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国税函〔2007〕41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4-27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7〕149号)收悉,经研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的规定执行。
南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增加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问题的请示》(南市国税发〔2007〕149号)收悉,经研究,有关增值税专用发票供应量的问题,我们意见,仍应按《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收购发票供应管理的通知》(桂国税函〔2006〕276号)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