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2007]10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2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7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ОО七年三月二十二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现对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行为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明确如下:
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上述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是指,委托方向受托方提供其拥有的植物或动物,受托方提供种植或饲养服务并最终将植物或动物归还给委托方的行为。
二○○七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