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地税营[1996]2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6-11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261号)转发给你们,根据本文规定精神,对饮食行业及除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经营自制粮食复制品或熟食品业务,应一律征收营业税。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六月十一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烧卤熟制食品征收流转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1996〕26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经营烤鸭等熟制食品征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字〔199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纳税人经营烧卤熟制食品如何征收流转税的问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饮食业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销售货物则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因此,对饮食店、餐馆等饮食行业经营烧卤熟制食品的行为,不论消费者是否在现场消费,均应当征收营业税,而对专门生产或销售食品的工厂、商场等单位销售烧卤熟制食品,应当征收增值税。
一九九六年五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