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07〕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3-23
赣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石城县烟叶复烤厂烟叶挑选整理业务涉税问题的请示》(赣市国税发[2007]13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对于石城县烟叶复烤厂受托进行烟叶挑选、整理、复烤取得的业务收入,依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一并征收增值税的,应当按照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向委托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方按照该专用发票注明的税款抵扣进项税额。
二○○七年三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