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增值税“一窗式”审核管理,省局决定对实行预缴、汇总纳税和辅导期管理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填报方式进行统一和规范,并在“一窗式”试点单位(长沙市芙蓉区局、长沙县局)从2007年4月份税款所属期开始试点运行。省局将对电子申报、“一窗式”比对等相关系统进行升级,按照新的填报规范对纳税人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校验、比对。现就有关事项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的填报规范
(一)电力、烟草、中石化、中石油系统和连锁经营企业所属分支机构按一定比例或税额预缴的税款,应填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表和附表,通过申报进行税款征收。
(二)在填写申报表主表时,第1栏“(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第2栏“应税货物销售额”、第3栏“应税劳务销售额”数据,分别填写纳税人本期实际发生的应税货物和应税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第4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税款的销售额。但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货物及劳务经税务检查发现偷税的,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部分,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及劳务”栏中反映。第11栏“销项税额”等于应税销售收入乘以预缴比例或按规定方法计算分摊的预缴税额加上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就地补征的增值税。第12栏“进项税额”不录入。第16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数据,填写纳税人本期因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并按适用税率计算应就地补征的增值税。其中:电力企业销售收入按实填写,销项税额等于“电力产品应税销售收入乘以预缴比例”+“按17%税率征收的价外费用及其它货物应税销售收入×17%”,其进项税额应全额转入省电力公司统一进行抵扣,第12栏“进项税额”也不录入。
(三)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一》时,销售额按实际不含税销售收入填写,销项税额等于销售额乘以适用税率。《附表一》中第1、8、15栏“小计”项合计的销售额、税额数据应分别等于防伪税控报税系统采集的专用发票销项金额、税额汇总数;《附表一》中第3、10、16栏“小计”项销售额、税额的合计应分别大于或等于防伪税控系统采集的普通发票金额、税额汇总数据。
(四)在填写申报表《附表二》时,第1、2、4、5、6、7、8栏按本部当期已审核、认证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如实填列,并参与“一窗式”比对。
(五)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与附表逻辑关系如下,其他栏次与附表不形成逻辑关系。
序号 |
主表 |
逻辑关系 |
附表一 |
1 |
(第1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
= |
(第7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
2 |
(第2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
= |
(第5栏)的“应税货物”中17%税率“销售额” 与13%税率“销售额”的合计数 |
3 |
(第3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
= |
(第5栏)的“应税劳务”中的“销售额”数 |
4 |
(第4栏)的“一般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本月数之和 |
= |
(第6栏)的“小计”中的“销售额”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