黔国税函〔2007〕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7-02-08
各市、州、地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推行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7〕110号)规定,对2006年11月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行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系统的通知》(国税函〔2006〕1131号,以下简称《通知》)部分内容进行了修订,现将关于核发《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依据修订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一、纳税人到开户银行以现金、支票或者银行转帐等方式缴纳车购税的,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收据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二、取消《通知》第三条第一款第2、3项关于征收机关凭纳税人交回的加盖银行收讫章的《税收通用缴款书》报查联,为纳税人打印、发放《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的规定。
二○○七年二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