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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6]519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39:53

青国税函〔2006〕51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2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的通知》(国税函〔2006〕824号)要求,从2006年10月份起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国税发〔2005〕61号)。但由于我省2006年10—11月期间进行了防伪税控后台省级集中工作,致使全省在2006年10月、11月份未能按期实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中的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目前省局信息中心已解决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中的技术问题。现将全省在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有关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的问题明确如下:一、全省各县级国税局办税大厅的申报征收岗从2007年1月份起在纳税申报期内执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规程中防伪税控IC卡清零解锁功能。二、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61号)文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认证(上月月底前)→纳税申报受理→IC卡报税→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根据票表比对及结果处理情况确定是否对IC卡解锁基本流程,进行规范化操作。同时主管机关应加强对当期有应纳税款的缴纳跟踪管理,以保证当期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三、票表比对逻辑关系相符的,对防伪税控IC卡解锁实施自动清卡处理。票表比对逻辑关系不符的,必须严格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要求进行处理。申报征收岗位人员在接收到有关岗位人员或部门按照操作规程,对比对异常情况核实或稽查后签署有“解除异常,同意对税控IC卡解锁”的“比对异常转办单”后,方可对防伪税控IC卡解锁进行手工清卡处理。四、各地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各业务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并结合各地区实际情况制定详尽的业务流程和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确保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操作规程的质量和效率。五、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可集中反映到州、地、市国税局,由州、地、市国税局向省局有关部门反映。六、各地信息中心要积极配合,务必在2006年12月31日下班后进行“清零解锁”的客户端参数配置。具体的参数配置说明在省局FTP/LOCAL/信息中心/崔建立/“一窗式”清零解锁工作目录下下载。联系人: 流转税管理处  方 钰    0971—8224309 

                          信 息 中 心  崔建立    0971—82200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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