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国税发[2006]1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7
各市州、省直管市、林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文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并结合工作实际搞好学习、宣传和培训,确保新规定在我省贯彻执行到位。在执行中的问题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
附件2:最高开票限额申请表
附件3: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清单
附件4: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