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直属税务分局、省地税小浪底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注册税务师行业建立公告制度的通知》(国税发[2006]16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请将上述通知与2006年2月7日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下发的《关于实行税务代理公告的通知》(豫国税发[2006]30号)结合贯彻执行,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税务机关)在收到省税务机关下发的经年检合格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后联合统一制作公告,必须在各县(区)的办税服务厅进行公告。
二、各省辖市税务机关应将此文积极向本辖区税务师事务所贯彻,要求各税务师事务所将执业证向所在地县(区)税务机关备案。各县(区)税务机关审查并上报省辖市税务机关,省辖市局应进行复核,对与省税务机关和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公告一致的税务师事务所,应用统一格式在各自的办税服务厅公告。凡是没有备案的税务师事务所开展的涉税鉴证业务,各县(区)税务机关不予受理。
三、各县(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抽查税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向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上报时,对其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应提出处理意见。
四、各级税务机关按《征管法》和《征管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查处税务师事务所违法行为的,应按权限进行处理,并将查处结果在办税服务厅公告。同时,将查处情况与处理结果上报省注册税务师管理中心。
五、以上要求与总局文件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并于2007年1月31日前将贯彻落实情况上报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