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单位:
《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局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流转税管理处)报告。
附件:1、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略)
2、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略)
3、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安排(略)
4、联合现场测算报告(略)
5、主要产品与主要农产品耗用情况表(略)
二OO六年十二月六日
第一条 为加强农产品加工业增值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以农产品为主要原料的生产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第三条 预约定耗,是指在纳税人现有生产技术水平、生产工艺和正常生产经营情况下,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共同就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事先做科学合理的约定安排,并对主要农产品中的部分地产地销农产品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
第四条 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是指纳税人主要产品单位所耗用的主要农产品原料数量,其方式可以是一种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或一类产品确定一个耗用率。
第五条 主要产品是指该纳税人上年度应税销售额或预计当年应税销售额不低于总应税销售额的35%的某种或某类产品。
第六条 主要农产品是指生产成本不低于该主要产品生产总成本40%的农产品。
第七条 地产地销农产品是指纳税人收购的本设区市范围内生产的农产品。
第八条 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县级国税机关根据从农产品交易场所直接收集的,或当地农产品行业协会等行业组织公布的,与有关凭证记载的日期相对应时间内的价格信息而确定。期间的长度根据农产品的特点具体确定,通常为半年、季度、月。对季节性农产品可确定更短的期间,如半月、旬或日。期间最高指导价作为内部管理使用。
第九条 本办法第二条的具体适用范围、第五条的主要产品具体标准、第六条的主要农产品具体标准、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的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具体品种以及非地产地销的主要农产品是否参照实行期间最高指导价,由各设区市国税局确定。
第十条 县级以上国税机关可选择有代表性的行业或产品,进行典型调查测算,公布平均主要农产品耗用率,作为具体评定的参照值。
第十一条 对需纳入预约定耗管理的纳税人,税源管理部门应向其发出《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附件1)。
第十二条 纳税人应自收到《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通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国税机关申报《农产品加工业预约定耗申报表》(附件2,以下简称《申报表》)及附列资料。附列资料包括:
(一)生产用固定资产情况: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厂房、主要生产设备的情况;
(二)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可用图表式);
(三)主要产品的原材料构成情况;
(四)主要农产品耗用率的测算方法;
(五)县级国税机关要求报送的其他资料。
第十三条 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主动报送《申报表》的,主管税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仍未改正的,暂缓核准或发售收购业务普通发票。
第十四条 税源管理部门收到纳税人报送的《申报表》及其附列资料后,应及时组织评定,测算主要农产品耗用率。
第十五条 税源管理部门应指派至少两名税务人员组成测算评定组。测算评定组对纳税人的生产技术、生产工艺等进行现场查验,与纳税人充分交换意见后,拟定初步意见。初步意见包括主要农产品耗用率、收购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品种及每种地产地销主要农产品期间最高指导价的期间等三项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