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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地税函[2006]572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11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全文废止]

粤地税函〔2006〕572号   2006-10-17

贝云提示——依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6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费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本法规自2016年9月18日起全文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国税函[2006]42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省局补充如下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省局拟于近期在全省推广使用货物运输业税控开票软件,与该软件配套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等四种新版税收票证已完成印制,每种税票(指上述四种税收票证,下同)均包括电脑平推式及折叠式两类。由于目前旧版税票存量较大,新、旧版税票将在较长时间内同时使用,其中“大集中”系统仍使用旧版税票。新、旧版税票区别在于:一是票证尺寸不同;二是字轨不同,旧版税票为200※-1,新版税票为200※-2(第一批新版税票字轨为2006-2)。旧版税票停用时间另行通知。

二、各市要严格按照《税收票证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使用和管理新版税票,重点抓好代开票中介机构税票领发、填用、结报等环节的管理和监督工作;新版税票不单独核算,按票种与旧版税票合并记账、编制报表。

三、请各市局根据本地货物运输发票年开出数量估算新版税票计划领用量,并于2006年10月20日前上报省局(计划统计处),省局将据此及时安排送票,确保货物运输业税控开票软件在我省顺利推广使用。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十月十七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统一部分税收票证尺寸标准的通知

国税函[2006]42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货物运输发票管理,落实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先税后票”的要求,总局决定对地方税务局系统和代开票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使用的税控收款机开票软件进行统一,近期将对软件进行测试和推广(有关文件另发)。现将税控开票软件中征收税款使用的《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和《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等4种税收票证的尺寸标准(票证边沿尺寸及内部栏次尺寸,见附件)发给你们。请各地地方税务局根据基层征收单位的用票需要,照此标准抓紧印制部分税收票证,于6月20日前分送基层征收单位,现存税收票证可继续用于征收其他税款。现存税收票证用完后,所有税款的征收,均使用统一规格的票证。

各地国家税务局应按本通知规定的尺寸标准印制上述票证,现存票证用完后,即可启用。

税票式样的电子版可以从广域网下载,下载路径:FTP:CENTRE/JITONG/总局通知/税收票证式样。

附件:税收通用缴款书、税收通用完税证、税收转账专用完税证、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式样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六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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