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的通知
粤国税发[2013]16号 2013-2-1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计征标准问题的通知〉的批复》(粤府函[2013]17号)转发给你们。
省国税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猪生产流通过程中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我省生猪购销税费实行统一征收项目和控制标准问题的通知》(粤国税发[1999]257号)的意见同时废止。请一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