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税务局:
现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3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换发税务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工作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等战略决策的重要举措。各地要严格执行新的收费标准,严格使用财政统一票据,严格执行上缴国库制度,不得截留收取的费用,不得以任何借口、任何方式搭车收费。在已有的免收工本费优惠政策继续执行的基础上,省局决定,对农村的五保户、城市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残疾人员和其他有特殊生活困难的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除外),本人提出申请,凭《农村五保供养证书》、街道办事处或镇人民政府出具的享受低保的证明、《残疾证》及本人身份证等有效证件,经县(市、区)局局长批准,免收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对符合免收工本费政策的纳税人,要逐户登记,保留免费资料,并据实填写《税务登记证费收入月报表》,按月上报省局。
二、各地要高度重视换证工作。要制定详细的工作方案,重点从强化税源管理、提高税收服务水平入手,做出制度安排,方便纳税人换证和提高工作效率。我省地税系统换发税务登记工作于2006年9月15日正式启动,12月底结束。遇有特殊情况可适当延期,但要将延期的原因及时间安排及时上报省局。
三、要利用换证的有利契机积极推进社会综合治税。要主动与国税、工商、技术监督等部门开展协作配合,主动交换比对户籍信息,全面清理漏征漏管户,进一步提高税源管理水平。对在全市、州范围全面开展与国税、工商等部门联合办证的市、州局,省局将在2006年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工作中给予加分奖励。
四、要积极做好宣传、解释、服务和疏导工作。换证期间各市(州)、县(市、区)局所属的办税服务厅,要将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吉林省财政厅《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吉发改收管联函字〔2006〕130号)公开张贴,要指定一名主管局长值班,负责纳税人换证期间的工作指挥、督导和协调,要确保换证期间有专人负责业务解答、人员疏导等工作。在换证工作中,对热心为纳税人服务、克服困难坚守工作岗位、不论遇到任何问题都能够做耐心细致解释工作避免和化解矛盾的干部,要给与适当表扬奖励并及时上报省局;对发生与纳税人争吵、因擅离职守造成办税服务厅排队拥挤、不耐心解释政策造成纳税人上访等问题的干部,要严肃批评教育和取消年度评选先进资格,情节恶劣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当事人纪律处分。
附件:《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标准的函》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
二OO六年九月二十八日
吉地税发[2006]109号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降低税务登记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15
吉地税发〔2006〕10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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