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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国税发 [2006]156号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16

鲁国税发 〔2006〕15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9-30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青岛)、山东省税务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政府采购法》,加强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 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并结合我省国税系统实际,研究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政府采购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财务管理处)。(此件不另发纸质文件)                                        二〇〇六年九月三十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管理,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明确职责范围,提高采购效率,促进廉政建设,根据《国家税务局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210号)的规定,结合我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全省国税系统各级预算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采购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部门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服务和工程的行为。  第三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采购人(以下简称采购人)是指具有预算单位资格的各级国家税务局和所属单位。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  全省各级国家税务局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内部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  (一)省局财务管理处主管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负责全省国税系统政府采购业务工作的管理、指导和监督。  (二)各级国家税务局应当根据内设机构的实际情况和采购工作的需要,明确机关政府采购各部门的工作职责和工作规程。  第五条 省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全省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实施办法、操作规程;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系统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系统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系统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政府采购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总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 市以下(含市级)局政府采购工作职责  (一)制定本系统政府采购管理实施细则;  (二)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批复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预算;  (三)编制、审核、汇总、报送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实施计划;  (四)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组织政府采购项目实施工作,依法签订和履行政府采购合同;  (五)按规定权限或经授权对本级及系统的政府采购活动实施管理,指导和监督本系统政府采购工作;  (六)审核、报送规定的审批或备案文件、执行情况和信息统计报表;  (七)省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市局与县级局之间采购职责的划分由市局确定。  第八条  全省国税系统的政府采购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度。  省局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人员,并设立综合管理岗位、项目操作岗位、审核监督岗位、合同执行岗位等四个政府采购岗位。其中综合管理岗位、合同执行岗位实行专岗专人配置,政府采购项目操作岗位根据工作量实行一岗多人配置。  市局应当配置专人负责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  综合管理岗位职责:拟定政府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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