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工作,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省局制定了《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〇〇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山东省国家税务局欠税监控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欠税管理,建立欠税监控管理长效机制,预防和遏制欠税现象发生,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由山东省国税系统负责管辖的所有纳税人的欠税监控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是指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国税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国税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欠税人是指有本办法第三条所列欠税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第五条 欠税监控管理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科学监控、全面清缴的原则, 从预防预警、核算核销、核查清缴、内部管理等环节,全方位、多角度对纳税人欠税及动态情况实施有效监控。 第六条 国税机关内部各业务部门根据各自的工作职责,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充分发挥各自优势,畅通内部信息交流,共同做好欠税监控管理工作。其中: (一)征管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的综合组织、监督与考核; (二)各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税种的欠税监控管理; (三)政策法规部门、税种管理部门、稽查局负责欠税监控管理过程中涉及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问题的界定与处理; (四)计划统计部门负责欠税的核算; (五)信息技术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所需的技术支持与相关系统维护; (六)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负责欠税监控管理相关措施的具体落实。第二章 欠税防范 第七条 国税机关要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方式,面向广大纳税人进行宣传,无偿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帮助纳税人及时、准确、全面地了解和掌握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定,提高其依法纳税积极性,从根本上防范欠税现象发生。 第八条 基层国税机关要充分利用纳税人生产经营与纳税历史数据、“一户式”资料勾稽关系、行业税负标准等信息,采取“人机结合”的方式,对纳税人自行申报数据进行纵向、横向的逻辑审核,切实把好纳税申报关。 第九条 对下列可能形成欠税的情形,基层税源管理部门要及时进行核实, 注重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资金运作等情况,着重掌握纳税人的当期销售收入、应收账款、存货等项目的资金增减变化情况,督促纳税人按期足额缴纳税款,防范新增欠税发生。 (一)纳税人当期申报的应纳税额大于其资产负债表中货币资金余额的; (二)经核准延期申报的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额超过国税机关核定的预缴税额的; (三)经批准延期缴纳税款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