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业务处室,各区、分局:
为加强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提高申报审批效率,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精神,市局决定从
一、从
二、新发生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如尚未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手续的,应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申请办理购买国产设备的退税备案登记。
三、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最终审核审批环节采用集体审批制度。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组织相关人员成立审批小组,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进行集体审核,审核通过的,由主管处长在《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申报表》上签字确认。
四、各区(分)局应在
五、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资料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整理归档,但在
六、
七、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退库事宜由进出口税收管理处负责办理。
八、《转发关于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深国税发[2000]19号)第一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的登记、退税、监管、核销等工作,按我局的有关规定,由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和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分工负责管理。各主管征收分局、区局审查无误后,报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审批并办理退库事宜。” 的规定,从
九、外商投资企业在2006年7月1日前已向税务部门申请国产设备退税的,其报送的资料仍按市局原规定执行;2006年7月1日后申请国产设备退税的企业,必须按总局新规定提供相关部门出具的项目确认书和采购国产设备清单。
二○○六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