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国税发〔2006〕25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1-28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省政府协调会议精神和《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办理采购国产设备退税有关问题的函》(粤发改外函〔2006〕2039号)的处理意见,对2006年7月1日前已批准的投资总额为3000万美元以下的外商投资项目所采购的国产设备,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外商投资项目采购国产设备退税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号)下发前的管理办法办理退税。对2006年7月1日后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所采购国产设备的退税办法,省局将另文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
二○○六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