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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06]2127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有关政策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19

京财税[2006]2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1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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