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6]212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0-12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京财税[2006]2127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20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00六年十月十二日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6]1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为促进钒矿石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经研究,现将钒矿石资源税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在我国境内开采钒矿石(含石煤钒)的单位和个人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缴纳资源税。
二、钒矿石(含石煤钒)资源税适用税额标准为每吨12元。
三、本通知自2006年9月1日起执行。
请遵照执行。
二00六年八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