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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财税[2015]1273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14:30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15〕1273号                       2015-07-22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7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15] 70号)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2015年7月22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煤炭资源税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15]70号                 2015.6.19

北京、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重庆、四川、贵州、云南、陕西、甘肃、宁夏、新疆、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煤炭资源税费改革实施以来,总体运行平稳,但也出现了一些地区清费力度不够、部分企业结构性增负、运费扣除不明确等问题。按照国务院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按照国务院清费立税要求,继续加大清费力度,将对煤炭企业不合理收费项目、违规收费以及捆绑打包不合理收费进行清理取缔,有效减轻煤炭企业负担。 

    二、对因税率调整造成较大影响的,可以在不突破批复税率上限的范围内,根据本省份煤炭资源禀赋、企业负担增减交化等情况,统筹确定分煤种、分地区差别化税率,保证企业总体负担基本均衡合理,解决煤炭企业结构性负担增加问题。 

    三、原煤及洗选煤销售额中包含的运输费用、建设基金以及随运销产生的装卸、仓储、港杂等费用应与煤价分别核算,凡取得相应凭据的,允许在计算煤炭计税销售额时予以扣减。 

    四、本通知自2015年7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5年6月19日

相关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1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煤炭资源税征收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2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政策解读——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就煤炭资源税费改革答记者问

相关政策——

财税[2014]7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4]74号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清理涉及煤炭原油天然气收费基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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