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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函[2006]377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对达到标准的小规模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有关问题的批复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22

青国税函〔2006〕377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9-05

第四条作废。参见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西宁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西宁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达到标准的小规模企业认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宁国税发[2006]548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一、对于既生产销售免税货物,又生产销售应税货物的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税务机关要加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对小规模纳税人进行全面清查,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税务机关应当按规定认定其一般纳税人资格。对符合一般纳税人条件而不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纳税人,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专用发票。凡违反规定对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不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要追究经办人和审批人的责任”的规定执行。对生产销售全部免税货物的纳税人(国有粮食购销企业销售免税粮食除外),可暂不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生产经营属于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可按简易办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第一条的规定认定其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可选择按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三、对季节性生产或生产不稳定的纳税人,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的规定执行。四、个体工商业户凡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应督促其健全会计核算,并按规定报送有关税务资料,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通知》(国税发[2005]150号)和省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青税政一字[1994]178号)的规定执行。 抄送: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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