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豫国税函[2006]236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32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豫国税函〔2006〕236号        2006-06-28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3号 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由省局统一印制,字规号码为豫国税(00211),分类代码为141000621166,金额版位为无金额限制,联次为六联,使用范围为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票样为总局规定的标准式样(见纸质文件)。
        二、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暂由机动车销售单位使用计算机开具,待国家税务总局《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统一开票软件启用后,使用统一开票软件和税控器具进行开具。统一开票软件及税控器具的使用具体规定另行通知。
        三、2006年8月1日起,全省各用票单位必须按照规定要求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持有的旧版发票(字规号码为豫国税00210、00211的手写百万元版、电脑版)必须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缴销。之前,各级国税机关一是要做好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调拨和发售工作;二是要全面掌握本辖区内企业用票情况,主动与重点用票企业和单位联系,摸清发票销售和使用情况底子,对所有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所持有的旧版发票进行认真清理,堵塞漏洞;三是要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发售实行验旧领新制度,对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按照规定程序、时间要求做缴销、核销处理,对收缴的旧版发票,各基层国税机关要造册登记,妥善保管,由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统一收缴,统一销毁,严防流失;四是对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供应和发售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凡在新版发票供应、调拨和发售环节出现问题,或人为因素,影响纳税人使用新版发票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要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四、各级国税机关接到文件后,要及时与当地公安车辆登记部门进行沟通和联系,讲清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启用的有关要求,争得公安车辆登记部门理解和支持。
 


                                                            二OO六年六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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