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148号 2006-06-12
贝云提示——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本法规全文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税发[2006]67号通知第八条规定,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自2006年8月1日起停止使用。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开具日期在2006年8月1日(含)以后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不予抵扣进项税额。自2006年8月1日(税款所属)起,开具日期在2006年8月1日(不含)以前的,符合抵扣时限(90天)等抵扣条件的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于2006年11月10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二、按照《货物运输业营业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国税发[2003]121号)第十条之规定:凡开具给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填写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在国、地税纳税人识别号未统一之前,对需向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在“+”号后必须按照规定填列国家税务局赋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否则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三、各局应加强政策宣传力度,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向市局反映。
2006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6]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适应使用税控器具开具发票的需要,总局决定从2006年8月1日起,统一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货运发票》。
《货运发票》按使用对象不同分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以下简称自开发票)和《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发票)两种。自开发票由自开票纳税人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代开单位领购和开具。代开发票由税务机关代开或者由税务机关指定的单位代开。纳税人需要代开发票时,应当到税务机关及其指定的单位办理代开发票事宜。
二、鉴于联运货物运输业务与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务内容基本相同,为了便于统一管理,方便纳税人对发票的使用,凡从事货物运输业联运业务的纳税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三、《货运发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指定1个定点印制企业统一印制。《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抵扣联52克,发票联、记帐联45克),背涂为蓝色。
四、《货运发票》为一式四联的计算机发票(见附件),第一联为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二联为抵扣联,印色为绿色;第三联为记账联,印色为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发票规格为241mm×177mm。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按全国统一的编码规则印制;发票分类代码和发票号码(发票联)印色为黑色。
各地的票样(一式三份)报总局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五、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开票软件由总局统一开发,免费供纳税人使用。税控器具及开票软件使用的具体规定由总局另行通知。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