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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地税票[2006]49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01

京地税票[2006]49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12-07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运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6]497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加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的税收征收管理,规范货运发票的领购、开具和保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文件,市局决定自2006年12月1日起,在本市范围内正式启用国家税务总局确定的全国统一式样的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发票(以下简称《货运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发票管理
    (一)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公路、内河货物运输劳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结算运输劳务费用收取运费时,必须开具全国统一式样的货运发票。
    (二)新版《货运发票》分为两种。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以下简称《自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1),供本市认定的从事货物运输业并缴纳营业税的自开票纳税人领用和开具;另一种为《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以下简称《代开货运发票》,其发票编码2120),供地方税务机关和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中介机构为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代开发票时使用。
    (三)根据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联运货物运输业务,并应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缴纳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可领购、使用《货运发票》。
    (四)《货运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背涂为蓝色。《自开货运发票》和《代开货运发票》为税控机打折式发票,一式四联。第一联为抵扣联(绿色);第二联为发票联(棕色)密码区未加银浆覆盖;第三联为记帐联(红色);第四联为存根联(黑色)。按规定,货运发票的存根联由用票单位和个人保管五年,到期后报请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要求,我市自2006年12月1日起,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同时自2007年1月1日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停止使用。对于启用新版《货运发票》后开具旧版《货运发票》和《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六)公路内河货运代开发票工作依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操作规程(试行)》的通知》(京地税营〔2006〕41号)文件执行。
    二、开具《货运发票》的要求
    (一)《货运发票》必须采用计算机和税控器具开具,手写无效。
    (二)填开《货运发票》时,需要录入的信息除发票代码和发票号码(一次录入)外,其他内容包括:开票日期、收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发货人及纳税人识别号、承运人及纳税人识别号、主管税务机关及代码、运输项目及金额、其他项目及金额、代开单位及代码(或代开税务机关及代码)、扣缴税额、税率、完税凭证(或缴款书)号码、开票人。在录入上述信息后,税控器具按规定程序自动生成并打印的信息包括:机打代码、机打号码、机器编号、税控码、运费小计、其他费用小计、合计(大写、小写)。录入和打印时应保证机打代码、机打号码与印刷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相一致。
    实际取得《货运发票》的收货人或发货人中,如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需对运费金额进行增值税进项抵扣的,其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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