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函〔2006〕6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16
贝云提示——依据深圳市国家税务局2010年第5号公告 深圳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企业衔头发票管理的公告,自2010年09月16日起,本法规第一条条款废止。
各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计算机开具单联式发票有关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2006 〕210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于申请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各区、分局(不含宝安、龙岗基层税务分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必须实地核实其开票系统是否符合以下要求:
(一)纳税人的财务管理已经完全实现电子化,开票信息与财务信息紧密相关,每笔销售业务都开具相应的发票;
(二)纳税人的开票信息采取集中存储的形式,各分开票点的开票信息能够实时记录;
(三)纳税人的开票信息必须每天备份,备份数据有稳妥的安全保管措施;
(四)纳税人可以按税务机关规定的格式(具体格式要求详见附件2),以光盘的形式每月报送数据。
二、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应在每月申报的同时向发票供售前台报送开票数据光盘,CTAIS系统将根据纳税人报送的开票数据进行自动验销。
三、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应将开票软件的程序及说明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其开票数据报送税务机关后不得有任何修改,如发生法律纠纷,以税务机关的存档资料为准。
四、各单位应将批准使用单联发票的纳税人名单报送市局(票证中心)备案。
五、以上规定从本文印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开票数据光盘格式
二○○六年三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