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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国税函[2006]429号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0:46

京国税函〔2006〕42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0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京国税函[2006]429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6]22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具体程序如下:

  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以下简称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后持存根联复印件及本人有效身份证明,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登记备案手续。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应核实该发票存根联等本局发票发售记录无误后,在存根联复印件上加盖主管税务机关印章后留存,并在《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各分局自行印制,式样见附件)上签注意见。消费者凭《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向机动车销售单位申请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机动车销售单位应向消费者重新开具。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一式二份,其中税务机关留存一份;机动车销售单位留存一份并据以重新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2006年6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6]227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消费者丢失、被盗机动车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请示》(赣国税发[2005]269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鉴于车主申报缴纳车辆购置税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报税联),办理机动车登记时需要报送《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注册登记联),因此,当消费者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后,可采取重新补开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方法解决。具体程序为:(1)丢失机动车销售发票的消费者到机动车销售单位取得销售统一发票存根联复印件(加盖销售单位发票专用章或财务专用章);(2)到机动车销售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盖章确认并登记备案;(3)由机动车销售单位重新开具与原销售发票存根联内容一致的机动车销售发票。消费者凭重新开具的机动车销售发票办理相关手续。

          2006年2月27日

附    件:

    [1]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丢失登记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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