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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国税函[2006]126号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07

桂国税函〔2006〕12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3-23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强化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以下简称增值税抵扣凭证)的管理,2004年9月20日总局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审核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9号),对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予以明确。为了解决当前各地在开展审核检查中存在的问题,提高增值税抵扣凭证稽核比对相符率,进一步规范审核检查工作,切实加强增值税征管,现就增值税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的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审核检查

    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工作中,管理部门与稽查部门的职责划分、专用发票信息的传递、反馈审核检查结果和审核检查情况的上报,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关于如何避免多头审核检查

    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的审核检查工作是税源管理的重要内容,应由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内设的一个管理部门负责,避免同一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多个内设管理部门对同一纳税人进行多头审核检查。各级税务机关应指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检查工作。

    审核检查工作涉及管理部门(指管户的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增值税管理部门、稽查部门和信息中心等单位。各部门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审核检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一)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审核检查工作,包括增值税抵扣凭证和开票信息的审核检查。负责填写各类凭证的《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见附件一)和《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见附件二)报县(区)局增值税管理部门。

   (二)增值税管理部门负责各类凭证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和《审核检查结果统计表》的汇总上报工作。

   (三)稽查部门负责将需要审核检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接收并移交管理部门,负责转交异地审核检查发票信息和对第三类问题发票进行检查,并将异地审核检查发票和第三类问题发票检查结果及时反馈给管理部门,负责对第三类问题发票具体检查的稽查部门根据检查情况填写《审核检查情况汇总表》报同级增值税管理部门。

   (四)信息中心负责将需要审核检查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废旧物资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下载、接收并移交管理部门。


三、关于审核检查工作的重点和范围

    负责审核检查的管理部门在对上级下发全部比对异常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全面审核检查的基础上,应重点对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税务机关为小规模纳税人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其他抵扣凭证)中的“金额不符票”和“缺联票”进行严格审核检查。对缺联的增值税抵扣凭证进行审核检查时,不仅要核对企业留存的发票与申报的清单是否相符,而且要与前两个月申报期的清单核对,防止重复申报抵扣,经核对后留存发票盖销(戳记样式见附件三)。同时,要注意同纳税人的有关购销合同、帐务处理、资金往来、入库实物等结合起来进行检查,必须做到每票都查,查清原因,毫无遗漏。

    检查的范围: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内容为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比对产生的“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总局下发的“不符”、“缺联”、“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其中增值税专用发票为2005年1月1日以后比对产生(凡已由稽查部门协查的发票不需再进行审核检查);2005年以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进入增值税专用发票稽核系统,按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检查流程处理。

   (二)开票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内容为通过稽查部门转来的抵扣方主管税务机关需要核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废旧物资发票、货物运输业发票和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关于比对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的处理

   (一)对辅导期新办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按照国税发明电〔2004〕37号文件的规定实行“先比对后抵扣”。主管国税机关对比对结果为“相符”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可允许其申报抵扣,对比对结果异常的增值税抵扣凭证应进行审核检查。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申报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由管理部门依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三类问题的,不允许其申报抵扣,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二)对新办商贸企业以外的一般纳税人比对异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现行规定处理;比对异常的其他抵扣凭证,必须先进行审核检查,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一类技术性错误原因造成比对异常的,经过技术处理后允许其抵扣;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规定的第二类问题的,管理部门再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补税、加收滞纳金、罚款;审核检查结果为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中第三类问题的,移交稽查部门立案查处。


五、关于审核检查的流程和方法

   (一)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的审核检查

对比对“不符”、“缺联”、“属于作废”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比对“不符”、“缺联”和“重号”的其他抵扣凭证,由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管理部门进行审核检查。

   1.如果经抵扣方主管国税机关审核检查,即可查明“不符”、“缺联”、“属于作废”、“重号”原因,而不需要再由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为海关代征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入库地国税机关所属计统部门,下同)继续审核检查的,按照国税发〔2004〕119号文件规定的不同情况依有关规定分别进行处理。

   2.如果属于抵扣联采集录入等技术性错误的其他抵扣凭证,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相符,将“比对相符”的信息汇总上报;进行修改后经人工比对两联仍不符的,将修改后的信息交开票方主管税务机关管理部门继续审核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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