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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财税[2006]9号 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16

云财税〔200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6

 

    各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征收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备房屋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转发你们,结合我省实际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工业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房屋原价的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我省计税公式为: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3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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