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州、市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125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租金收入,按综合税率计征各项税收,其中:营业税税率 3% ,房产税税率 4% ,个人所得税税率 3% 。
二、关于房产税减免问题。对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由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自行清理,向主管地税机关进行申报,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实后给予免征房产税;对单位自有住房与其他房产混合在一起的,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规定和一定比例征免房产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调整住房租赁市场税收政策的通知
(2000年12月7日 财税[2000]1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了配合国家住房制度改革,支持住房租赁市场的健康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对住房租赁市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按政府规定价格出租的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包括企业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向职工出租的单位自有住房;房管部门向居民出租的公有住房;落实私房政策中带户发还产权并以政府规定租金标准向居民出租的私有住房等,暂免征收房产税、营业税。
二、对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暂减按 3% 的税率征收,房产税暂减按 4% 的税率征收。
三、对个人出租房屋取得的所得暂减按 10% 的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本通知自 2001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税收政策,一律改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