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发〔2006〕2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27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6]28号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近一时期,部分区县局在贯彻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过程中提出了一些问题,经市局研究,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纳税人销售尾矿石,以及将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砾石”后直接销售的,均应当征收增值税,不得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
二、对纳税人直接从采矿单位购进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含采矿单位将其采矿过程中产生的尾矿石粉碎加工成的“砾石”,下同)作为生产原料的,该尾矿石可以作为废渣,在纳税人申请享受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对纳税人除上述渠道以外的其他渠道购进的尾矿石,不得作为废渣,计算实际的利废比例。
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第一条中关于商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
2006年1月27日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京国税发[2002]1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9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规定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凡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并申请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向其主管区、县级国税机关(以下简称:各局)报送如下申请资料:
(一)书面申请书;
(二)工业企业应提供市级以上质量检测部门开具的相关产品质量检测证明;
(三)商业企业应提交由供货企业出具的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相关文件(复印件)和相关进货合同。
以上申请资料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下达批复后,纳税人方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关于个体户享受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问题,市局将另行下文明确。
注:根据2006年1月27日《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京国税发[2006]28号)中“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发[2002]1号)第一条中关于商业企业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有关规定停止执行。”的规定,本文以上阴影部分自2006年1月27日起停止执行。”
二、凡享受通知第一、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单独核算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货物的销售额,其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单独设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明细帐,以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已交税金、未交税金等。对无法准确核算享受优惠政策货物的进项税额,可按实际成本或销售收入比例法计算分摊。凡未单独核算或未能准确核算的,一律不得享受优惠政策。
三、按照通知第一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在收到退税款后,应借记“银行存款”,贷记“补贴收入”。按通知第二条规定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对其减半征收的增值税款借记“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贷记“补贴收入”。
四、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其全部货物及应税劳务的应纳税额必须及时足额入库,并按月随同纳税申报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凡应纳税额未按期全额入库的,主管国税机关一律不得办理退税手续。
享受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货物应单独进行申报,单独填报《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式四份。样式附后,各局自印)。
五、各局接到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或《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后,应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对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应对纳税人报送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初审,无问题的签署审核意见后,报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流转税管理部门复核无问题的,签署审批意见后,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申请表》一份留存,另三份分别转给征收部门、计会部门和纳税人。纳税人凭此表在其税款入库的次月,对应退税款办理退库手续。
(二)对享受应纳税额减半征收政策的纳税人,征收部门对其报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及其他申报资料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并签署审批意见后,将《增值税应纳税额减半征收货物申请表》一份留存,一份退还给纳税人,并对其应纳税额实行减半征收。
六、对符合通知第一、二条规定条件的纳税人,应于2002年1月3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提交书面材料,申请退还其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多缴入库的增值税款。经主管国税机关(流转税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后,可对其多缴税款办理清算、退库手续。各局应于2002年3月20日前将申请退税的企业户数和审批的退税款情况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七、各局应根据通知第三条规定,对本辖区生产粘土砖、瓦且采取简易征收办法缴纳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进行全面清理,对其2001年12月1日以后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少缴税未及时补缴入库,多缴税款可办理退库或抵顶下期应纳税款。
八、各局应根据以上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并制定相应减免税审批制度,对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户数、审批的减税、退税款建立统计台帐。自2002年起,各局应于每季度终了的次月20日内,将《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情况季报表》、《综合利用产品享受增值税应纳额减半征收政策情况季报表》(样式附后)上报市局(流转税管理处)。
九、各局应对该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认真研究,并及时向市局反馈。
2002年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