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5]214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12-21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
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214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明电[2005]1号)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二 O O 五 年 十 二 月 二 十 一 日
内部明电
发往
等级 |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 征收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 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为了做好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自2005年10月1日起,对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全额征收教育费附加,即从事生产卷烟的单位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款所属期为2005年10月1日以后的,一律按其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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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2页)
地方税务局要加强对教育附加的征收工作,确保教育费附加及时、足额征收。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二OO五年九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