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财税[2008]55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8-04-17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内容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我市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标准,暂按《北京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54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八年四月十七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8]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经国务院批准,现就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上述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〇〇八年三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