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京财税[2005]792号
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财税[2005]35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相关规定,请一并执行。
一、财税[2005]35号文件只适用于在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股份制企业,授予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
二、个人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仍然可以行使股票期权的企业代扣缴个人所得税。
三、对于文件第四条第一款规定“规定月份数是指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薪所得的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具体是指个人接受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的期至可行权期的月份数。
四、对于2005年7月1日前个人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当日取得的应税收益仍按国税发[1998]9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对于7月1日起个人行使上述权利取得的应税收益应按财税[2005]35号文件规定计算应缴税款。
二 O O 五 年 七 月 二 十 七 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5]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为适应企业(包括内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过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薪酬制度改革,加强个人所得税征管,现对企业员工(包括在中国境内有住所和无住所的个人)参与企业股票期权计划而取得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 关于员工股票期权所得征税问题
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该企业员工的股票期权所得,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员工股票期权(以下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按照规定的程序授予本公司及其控股企业员工的一项权利,该权利允许被授予员工在未来时间内以某一特定价格买本公司一定数量的股票。
上述“某一特定价格”被称为“授予价”或“施权价”,即根据股票期权计划可以购买股票的价格,一般为股票期权授予日的市场价格或该价格的折扣价格,也可以是按照事先设定的计算方法约定的价格;“授予日”,也称“执行”,是指员工根据股票期权计划选择购买股票的过程;员工行使上述权利的当日为“行权日”,也称“购买日”。
二、 关于股票期权所得性质的确认及其具体征税规定
(一) 工接受实施股票期权计划企业授予的股票期权时,除另有规定外,一般不作为应税所得征税。
(二) 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因特殊情况,员工在行权日之前将股票期权转让的,以股票期权的转让净收入,作为工资薪金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员工行权日所在期间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
京财税[2005]792号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1:55
京财税[2005]79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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