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国税发〔2005〕12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7-11
各直属机构、各区局、各分局、各业务处室: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市局补充意见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应按期将有关的出口报关单电子信息传送各区(分)局,由各区(分)局按相关规定核实处理。
二、外贸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以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专用〉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起90日内未向主管税务机关退税部门申报出口退税的货物,如果经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批准予以延期申报的,在批准申报期限内,外贸企业应及时向各主管区(分)局提交批准延期申报的资料。
三、通知自
二○○五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