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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国税发[2005]76号 青海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社区精选2021-08-29 23:42:11

青国税发〔2005〕7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5-05-10

 

西宁市、各自治州、海东地区、西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5]68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一、 出口企业自货物报关出口之日起90日内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向主管退税部门申报退(免)税且有合理理由需延期申报的,应书面提出申请,报经青海省国家税务局核准后,在核准的期限内申报办理退(免)税。二、 对逾期或在规定期限内未申报办理退(免)税的出口货物,出口企业须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纳税申报,主管国税机关应加强对出口企业未申报退(免)税出口货物的征收管理。 抄送:各出口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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